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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教育协会药品研究与临床评价工作委员会简介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www.cmea.org.cn)是由全国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医药科学技术和我国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及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2015年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先进社会组织并名列榜首。
“中国医药教育药品研究与临床评价工作委员会”(www.cmea-cmec.com)为“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国家二级学术团体),人员由国内外医药院校、学术团体、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药品生产经营与研发单位以及CRO/SMO/ARO 等领域的医药护技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2016-2022年连续多年被中国医药教育协会评为“协会建设先进单位”和“协会突出贡献单位”。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医药学的最新学术水平,充分运用卫生技术评估方法及药品常规监测工具,融合流行病学、药物流行病学、循证医学、循证药学、药物经济学、临床医学、临床药学、药理学、药剂学及卫生技术评估等知识体系,围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适宜性、创新性及可获得性等开展临床综合评价。开展GCP、CRO、CRA、SMO、CRC信息传播、技术交流、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协助国家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制定有关药物临床试验及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等方面技术规范作。目前开展的品牌活动主要有“中国药品研究与临床评价大会”、“中国药品研究与临床评价有奖征文”、“中国药品研究与临床评价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国医药教育协会药品研究与临床评价工作委员会学术年会”、“药品研究与临床评价”学科领域平台建设、开展“卫生技术评估”专项科研课题与“药事管理模式创新与药物临床综合评价研究”专项课题(专项课题为国家一级科研课题,相当于省部级课题),以及“静脉用药评价与集中调配培训基地”建设以等活动。
联系方式:
官网(Officialweb):http://www.cmea-cmec.com;
邮箱(Email):cmec2014@cmea.org.cn
联系人(Contacts):张皛(86 13394263939);张秀华(86 13941530881)
单琳(86 15841570557)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临床用药评价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
1、秘书办
拟定专委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学会行政事务和综合管理工作。承担专委会综合文稿起草、会议组织、公文处理、文书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及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专委会党务、党风廉政建设及群团管理等工作。负责发展会员并为会员提供服务。负责监督检查《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情况。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承办专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学术与评价办
拟定专委会相关国内外学术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专委会人才举荐工作。组织专委会评审与表彰等奖项的评审和奖励工作。负责专委会科研课题管理。参与拟订专委会相关领域的科技发展规划。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科技、经济、法律咨询服务及相关研究工作。承办专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科普与教育办
拟定专委会科普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医药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活动。拟订会员和专委会会员工作者的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受有关部门委托承办面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培训工作。承办专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临床用药评价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临床用药评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医药教育与培训的高等院校、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医疗机构、医药科研单位、医药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教育为本,人才培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药品监督管理、医药卫生工作方针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医药教育体制改革和学科建设,着力培养和造就复合型、高技能、专业化和通晓国际规则的适应对外开放的医药和药品监督专门人才。坚持“学术立会、科技强会、服务兴会”办会思想,推行“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发展理念,遵循“发展组织、壮大队伍,拓展业务、增强实力”的发展布局。组织会员单位共同发展医药教育事业,提高医药从业人员的素质,为医药行业的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医药现代化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工作细则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总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总会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总会、总会分管部门(分支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丹东市。
本会的网址:www.cmea-cmec.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全国医药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计划、学科建设、教学质量评估、相关方针政策和医药行业培训工作机构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研究和讨论,为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设性意见;
(二)接受总会、总会分管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机构委托的医药教育、培训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研究课题或有关的任务;
(三)为我国高等医药院校、各级职业技术学校及各级各类办学机构的教育改革和医药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和培训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调查研究医药教育与培训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总结推广医药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经验;
(五)开展医药教育、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学术活动,举办各种专业会议、高峰论坛、业务培训等,组织编写有关资料,推动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
(六)贯彻立会宗旨,开展医药教育领域的学术研究、科研立项等活动;
(七)开展医药教育与培训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其他群众团体、组织的联系,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活动;
(八)开展国际间有关医药教育与培训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医药教育与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和图书资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医药教育方面的展览展示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工作细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医药院校、医疗机构、医药企事业单位、从事医药教育工作的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医学、药学及医药教育从业者、相关专家和学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工作细则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工作细则的行为,经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编制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细则;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委员、常务委员、负责人产生办法,报总会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委员;
(五)制定标准(和总会一致);
(六)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经总会审核同意后,报总会分管部门(分支机构)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委员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委员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细则,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委员,当选委员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委员,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委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本会会员;
(二)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在单位有一定行政职务或有特殊贡献者。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委员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总会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委员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委员会提名,成立由委员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小组;
委员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委员向总会申请,由总会分管部门(分支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总会分管部门(分支机构)审核;经总会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委员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委员,最高不超过原委员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委员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委员。单位调整委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委员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收支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任委员或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委员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本会负责人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办事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收支预算;
(十一)制定本会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分管部门(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总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委员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由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委员。
罢免常务委员、负责人,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委员、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调整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主任委员或者1/5的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主持临时委员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为25至45人。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常务委员会与委员会任期相同,与委员会同时换届。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2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委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1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主任委员或1/3以上的常务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主持临时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至12名,秘书长1名。
(一)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6、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7、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任委员、秘书长,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二) 本会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职务:
1、任期内2年不参加协会分管部门(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够很好地完成协会或业务主管部门(分支机构)安排任务的;
3、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合担任职务的;
4、按照有关要求(法规、规范及指南等),其专业不再适合担任职务的;
5、体弱多病不能胜任工作的;
6、本人提出辞职的;
7、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职务的。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八条 主任委员为本会第一责任人。因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推荐、委员会同意,报总会分管部门(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总会批准后,可以由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担任。
第一责任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第一责任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第一责任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第一责任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总会审核同意后,向总会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第一责任人不予配合办理第一责任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委员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总会审核同意后,向总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主任委员应每年向委员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收支预算报告,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委员、常务委员、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总会审核,经同意,向总会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督小组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督小组,监督员任期与委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督小组由2至3名监督员组成。监督小组设监督小组长1名,由监督小组推举产生。监督小组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督员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督员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督员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委员、常务委员和本会的收支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督员。
第四十六条 监督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委员、常务委员、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工作细则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收支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小组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委员、常务委员、收支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总会分管部门(分支机构)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督小组审议的事项。
监督小组每1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督小组会议须有2/3以上监督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督员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督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工作细则,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督小组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督小组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办事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本会的办事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工作细则。
办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会员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员档案、文件等遗失时,须向总会分管部门(分支机构)报告并完善补充。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上交总会,有总会分管部门(分支机构)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收支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记账秘书,与总会分管部门(分支机构)协调本会收支情况。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收支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分支机构)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工作细则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委员(常务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常务委员)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第一责任人之前必须进行交接。
第一责任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工作细则的行为,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第一责任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工作细则、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工作细则的修改,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细则,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总会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总会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总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总会和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2022年12月10日第二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七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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